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机关干部定期到基层民宗部门学习锻炼制度(试行)》的通知
(渝民宗委发〔2007〕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本委各处室:
《市民宗委机关干部定期到基层民宗部门学习锻炼制度(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市民宗委机关干部定期到基层民宗部门学习锻炼制度
(试行)
为了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干部培训锻炼,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锻炼的对象、时间和人员
从2007年开始,有计划、分期分批地选派委机关干部到基层民宗部门学习锻炼。学习锻炼时间为三个月,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6月。每年安排人数为1-2名。
二、学习锻炼地点及岗位安排
选派干部安排到民族宗教工作重点区县(自治县)的民宗部门。
选派干部在学习锻炼期间由所在单位安排工作,明确职责。
三、选派干部的管理及待遇
选派干部在学习锻炼期间,接受接收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学习锻炼结束后,选派干部要认真作好个人总结,接收单位要做好鉴定工作,《市民宗委学习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将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为减轻基层民宗部门的负担,选派干部在学习锻炼期间,因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审核后,回委机关报销。选派干部除每人每月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外,按每人每月租房费500元(包括水、电、气费)包干使用。学习锻炼期间不安排休假。病、事假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