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中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图书馆、旅馆、写字楼、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地方的公共设施工程。
5、县级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台以及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楼,卫星地面通讯、微波通讯站的主机房。
6、县级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公安、消防、防震、三防等应急指挥中心的办公大楼。
7、重要文物建筑及金融、医院等重要机构的建筑工程。
8、县级以上的大型粮食加工厂及粮食仓库。
(二)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易燃、易爆、剧毒物质及放射性物质生产车间、仓库等工程。
2、供(贮)水、供(贮)气、供电、贮油等工程及调度控制工程。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的工程项目,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前,由建设单位到县以上地震部门申请登记,地震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认定。对经认定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在抗震设计前补做。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须经广东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国家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通过,由市地震局核发《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作为设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的依据。
市地震局应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书》的核发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工程项目法人或设计单位,在编写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章节,其报告或方案的审查应有地震部门参加。
第八条 设计部门应按地震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根据实际场地的类别进行抗震设计。
计划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建设、规划部门审批报建或设计方案,需查验地震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对已建成的重要建筑物、构筑物、生命线工程等,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省级以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到市地震部门办理登记、验证手续后,方可按证书确认等级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