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潮府[200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潮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和经济开发区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潮州市地震局是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检查和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影响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五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场地均应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重要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隧道;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城市大型的立体交叉桥,县级以上的车站,空港、水港的指挥系统及重要设施,高速公路。
  2、大中型水库大坝及排洪设施、污水处理厂、热电厂、水电厂及变电站。
  3、层高在10层(含10层)以上和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教学楼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小区建筑面积15000的住宅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