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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廉洁自律的考核内容(15分)
  1.接受或者主动要求服务对象吃请、索取或者收受礼金、礼品,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2.接受或者主动要求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旅游、娱乐等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3.强行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4.向服务对象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5.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扣1分。
  第十六条 除上述各条扣分情况外,对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扣5-10分。并追究处长(主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章每一条扣分上限不超过规定的总分值。组织考核的扣分依据主要根据抽查和办理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社会考评按测评结果“满意(高、强、好)100分,基本满意(较高、较强、较好)80分,不满意(差)50分”分别计算。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为了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考核内容的评价意见,在《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测评表》中,将评价意见表述为“满意、高、强、好”,“基本满意、较高、较强、较好”,“差”。
  第十九条 根据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处、室,予以表彰。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处、室,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处、室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对所在处、室的处长(主任)责令其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 根据审定后的考核结果,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个人,除给予表彰外,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取消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处、室和处长、责任人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1.在责任范围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2.处、室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3.处、室人员中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其他经认定的严重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宗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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