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事程序(3分)
对办事程序已简化而没简化的,一次扣1分。
3.办事时效(4分)
(1)对交办的事项未及时完成或者应付了事的,扣1分。
(2)承诺的办事时限未及时兑现的,扣1分。
(四)清正廉洁的考核内容(15分)
1.未制定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扣1分。
2.接受或者主动要求服务对象吃请、索取或者收受礼金、礼品,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3.接受或者主动要求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旅游、娱乐等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4.强行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5.向服务对象报销应当由本处、室或者个人承担的费用,经查证属实的,扣2分。
6.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扣1分。
(五)改革创新的考核内容(15分)
1.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及时,未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被上级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批露的,发生一次扣2分。
2.未明确处、室人员工作职责和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一次扣1分。
3.决策不科学、不民主,导致群众意见很大或者上访的,扣2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为理论水平、履职能力、服务态度、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
(一)理论水平的考核内容(10分)
1.对涉及本职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理解或理解错误,造成工作失误的,发生一次扣2分。
2.应当参加的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参加的(经批准的请假除外),发生一次扣2分。
(二)履职能力的考核内容(30分)
1.职责范围内,应当完成的工作而没有完成,发生一次扣1分。
2.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事项失误一次扣2分。
(三)服务态度的考核内容(30分)
1.接待来访和来委办事的人员不热情,态度生硬,投诉一次扣1分。
2.对办理群众来信不按规定要求完成的,发生一次扣1分。
3.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发生一次扣1分。
(四)团结协作的考核内容(15分)
1.工作中相互支持配合,不得发生相互拆台的事,发生一次扣1分。
2.同事之间不得发生无原则的纠纷,发生一次扣1分。
3.不讲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传播小道消息,发生一次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