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为:50%、5%、15%、15%、15%。
宗教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为:50%、5%、5%、10%、10%、10%、10%。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实行加扣分方式(第三章扣分标准除外),加扣分上限为5分。
(一)加分项目
1.考核对象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委机关书面(通报、经验转发等)肯定的,每项加1分。
2.考核结果与上年相比,处、室进位超2位(含2位)的,加1分;个人进位超5位(含5位)的,加1分。
加分依据由考核对象提出有关证明材料,经机关党委审核后予以确认。
(二)扣分项目
1.考核对象受到委机关书面批评的,每项扣1分。
2.本处、室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件扣1 分;受到刑事处罚的,每件扣2分。
3.考核结果与上年相比,处、室退2位(含2位)的,扣1分;个人退5位(含5位)的,扣1分。
4.未按时完成自查整改方案的整改事项或没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扣2分。
扣分依据由机关党委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考核程序
1.每年年底由机关党委根据组织考核和社会考评情况,按权重比例进行统计汇总,根据得分多少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等次。处、室得分排在前4位的为优秀,得分不足50分(含5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个人得分排在前15位的为优秀,得分不足50分(含50分)的为不合格,其他为合格。
2.审定考核评价结果。
3.公示和反馈考核评价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处、室考核内容为服务意识、依法履职、办事公开、清正廉洁、改革创新等五个方面。
(一) 服务意识的考核内容(20分)
1.服务态度(10分)
(1)接待群众冷漠、语言生硬、解答问题敷衍塞责,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分。
(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
(3)按照规定对服务对象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办理,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
(4)不按规定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1分。
(5)涉及服务态度其他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