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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调阅资料主要包括,处务会记录;处、室政治业务学习记录;学习整改活动整改事项自查记录;来信来访记录。
  抽查案卷主要包括,按照行政审批办事程序的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完成年度调研报告情况;民族宗教界人士联系制度落实情况。
  机关党委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考核自查表,由各处、室每季度填写上报一次,工作人员每半年填写上报一次。机关党委要建立台帐,做好详细记录,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通报一次有关情况。
  结合我委《巩固和扩大学习整改活动成果方案》的要求,每半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一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组织考核的依据,上半年抽查结果与下半年抽查结果的权重为:40%、60%。
  第九条 社会考评采取发放《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每年年底组织一次。
  社会考评的主考人员是:
  1.区县(自治县)民宗工作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2.市级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
  3.培训中心全体职工;
  4.委机关全体职工;
  5.民族宗教界人士(代表)各20名;
  6.市级宗教团体全体在编人员;
  7.委机关全体退休老同志。
  第十条 为便于考核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将办公室、政法处、干部处、机关党委明确为综合处、室;经济处、文教处、民族处明确为民族工作业务处;宗教一处、宗教二处、民间信仰处明确为宗教工作业务处。
  第十一条 考核测评的范围:
  综合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为区县(自治县)民宗工作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市级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培训中心全体职工,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市级宗教团体全体在编人员和委机关全体退休老同志。
  民族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为区县(自治县)民宗工作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培训中心全体职工,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民族界人士(代表)20名,委机关全体退休老同志。
  宗教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为区县(自治县)民宗工作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市级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培训中心全体职工,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宗教界人士(代表)20名,市级宗教团体全体在编人员和委机关全体退休老同志。
  根据测评范围,综合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为:50%、10%、5%、1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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