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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2日)调整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民宗委发〔2007〕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
  《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巩固和扩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根据我委实际,由机关党委承担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100分制,并采用加扣分方式。
  第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对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为:组织考核、社会考评。考核权重分别为:30%、70%。
  第八条 组织考核采取调阅资料、抽查案卷、受理举报投诉以及组织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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