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2日)调整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民宗委发〔2007〕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
《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巩固和扩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委党组的领导下进行。根据我委实际,由机关党委承担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考核工作实行100分制,并采用加扣分方式。
第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对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为:组织考核、社会考评。考核权重分别为:30%、70%。
第八条 组织考核采取调阅资料、抽查案卷、受理举报投诉以及组织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