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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规划》的通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规划》的通知
(渝民宗委党组〔2007〕3号)


本委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规划

  为进一步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委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根据市直机关党工委《关于2007年度创建文明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机工委〔2007〕19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订委机关创建“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活动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我委行政业务工作,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践行“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实现我市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重庆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创建目标
  2007年打基础,2008年达到“市直机关文明单位”标准。
  三、创建内容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1.委党组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将创建活动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奖惩逗硬,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成立创建文明单位活动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干部工作到位,党、政、工、及各业务处室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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