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委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委制定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委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要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委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委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委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委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各区县民宗部门及市级各宗教团体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与本委的复函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委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委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委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委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委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委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各区县民宗部门及市级各宗教团体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委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本委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数据、背景信息等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重要业务会议
1.1 重要会议材料 30年
1.2 本委的交流材料 30年
2 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本委业务工作会议、本委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