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宗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则》的通知
本委各处室:
经委领导同意,现将《重庆市民宗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重庆市民宗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文件材料,是指市民宗委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表册与文书档案材料。市民宗委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委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反映本委主要业务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本委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机关管理方面的文件材料、合同、权证;
(三)本委需要贯彻执行的外来文件材料;
(四)其他会议记录等材料。
第四条 本委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委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委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委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相互抄送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各区县民宗部门及市级各宗教团体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等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本委业务处室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业务处室按要求收集并整理完毕后向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