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本委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渝办发〔2007〕188号)精神,现就学习贯彻
《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是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预防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委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特别是委机关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宗教团体在编驻会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加快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
《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
《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自觉维护行政纪律,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行政机关。
二、深入学习,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
本委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要把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狠抓落实。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公务员系统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委机关公务员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宗教团体在编驻会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
《条例》。要把
《条例》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安排委机关公务员和市级宗教团体在编驻会人员参加市上统一组织的有关培训,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要以实施
《条例》为契机,与“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清廉从政、服务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警示教育,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
《条例》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