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学习贯彻《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通知
黔江区、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民宗委(局),机关各处室:
《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经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抓好
《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学习贯彻
《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
《实施办法》认真总结直辖以来我市民族工作的经验,突出发展主题,把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优惠政策法律化、规范化,着重从经济与财政、环境与资源、社会事业、干部与人才等方面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重大举措,体现了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实现“加快”和“率先”的战略部署,顺应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全面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对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我市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区四县民族工作部门和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责任感,深入学习
《实施办法》,认真贯彻
《实施办法》,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开创我市民族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