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准予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煤炭经营资格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77号)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
我委于2005年5月13日以来先后受理了你们提出的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闽经贸能源〔2005〕526号),经审查,准予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西海岸能源有限公司、福州锦盛贸易有限公司煤炭经营资格(批发、零售经营),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