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复核试点工作。
8月中旬,省复核办从省属煤矿和龙岩、三明市地方煤矿中,各选1家生产矿井作为试点,进行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示范。省复核办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复核模式进行论证,其经验经总结和补充完善后,供全省推广使用。在此基础上,由省复核办根据核定资质单位数量、煤矿分布等,制定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分步实施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复核工作。
(六)煤矿生产能力现场复核。
8月下旬至10月上旬,省复核办组织开展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各煤矿企业可委托有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生产能力复核,并向煤矿企业提交生产能力内容完整、规范的复核报告。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对每一处煤矿的复核,必须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
(七)复核结果的审查确认。
煤矿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申请,并报送生产能力复核报告书、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和申请表、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煤矿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煤炭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向省煤炭集团总公司提交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审查申请;龙岩市、漳州市及其各县煤炭企业向龙岩市煤炭管理局提交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审查申请;泉州市及其各县煤炭企业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交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审查申请;三明市、南平市及其各县煤炭企业向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提交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审查申请。
各主管部门(单位)收到所属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审查申请后,应于1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企业的全部申请资料报送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组织对经各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重新核查),并正式行文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有关单位在限期内重新复核。
根据审查确认的核定生产能力,省经贸委将结合2006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进行全省统一换证。
(八)生产能力复核总结。
10月中旬,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要对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生产能力管理的薄弱环节,对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构成及其变化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及生产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措施,坚持以复核后的生产能力定产、定火工供应和提供有关票证等工作。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发现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