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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将会议精神和复核工作要求迅速传达至各产煤县(市)行业管理部门、所属煤矿企业,明确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和要求,确保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
  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我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由省经贸委统一受理、审查、核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实行总量控制,全省仅有10个核定资质单位指标。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申请与授予的对象限定在目前已经成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设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不接受社会上一般的中介机构的申请。一个企业法人只能授予一个能力核定资质。具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经贸委提出资质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资料。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省经贸委做好申报资料的核实工作。
  中介机构在生产能力核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煤矿企业收费。
  经核准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于7月20日前通过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并报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备案。
  (三)复核人员培训。
  7月下旬至8月中旬,省复核办将组织煤炭管理部门和核定资质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参加国家统一举办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骨干技术人员培训班。在国家培训的基础上,省复核办统一组织由全国培训考核合格的骨干技术人员,对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骨干技术人员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复核工作。
  (四)复核技术标准细化。
  煤矿企业在生产能力复核前,必须按要求准备有关图纸、资料,同时做好矿井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省复核办届时将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制定具体、详细的复核技术资料、图表清单及其文本格式,确定有关参数的取值标准,指导各地(单位)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必须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确保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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