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核的对象与范围
截止2006年6月底,凡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均为本次生产能力复核的对象和范围。2005年7月1日以后竣工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一律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
四、复核的依据、标准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二)凡本次复核以前进行的生产能力核定,所依据的标准与新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不一致的,均按新印发的核定标准作相应调整,其中年工作日数统一为330日。
(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为准,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
(四)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借本次复核,对违规形成的生产能力给予认定。
五、工作程序、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自6月中旬开始,至10月20日结束。工作程序和步骤如下:
(一)制定方案,统一布署,传达贯彻。
省经贸委牵头制定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备案。6月下旬,省经贸委会同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召开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新印发的《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部署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