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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6]393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监局,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有关精神,省经贸委、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共同制定了《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经贸委
省安监局
福建煤监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保障煤炭有序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安监总局、煤监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现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结合福建省情,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为依法生产、依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推动煤矿技术进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有关部门成立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和省煤炭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组成,组长:马鉴康(省经贸委副主任),副组长:丁明干(省安监局副局长)、郑金腾(省煤炭集团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经贸委能源处,办公室主任由能源处处长林本霖兼任。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都要成立相应的能力复核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具体组织实施所属煤矿的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龙岩煤炭管理局、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煤炭集团公司各指派1名联络员常驻省经贸委能源处配合相应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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