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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大盂顶煤矿扩建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大盂顶煤矿扩建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6〕74号)


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大盂顶煤矿:

  你矿扩建项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我委组织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对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意见认为,该扩建项目所在矿区交通便利,供电条件较好,井田勘探程度为详查,矿井资源较为可靠,具备较好的外部条件,可采储量达747.89万吨,水文地质属裂隙简单型,为低瓦斯矿井。矿井开拓与开采为分区平硐暗斜井下山开采。投资回收期和投资利润率达到行业基准要求,矿井扩建具备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基本条件。

  根据《煤炭法》第十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及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经研究,我委认为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大盂顶煤矿扩建项目符合煤炭工业产业政策和煤矿建设项目技术规范要求,原则同意专家组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和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崎濑村大盂顶煤矿扩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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