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
本委各支部:
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渝委组发[2008]2号)的通知精神,按照党章规定向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税后)为基数,按照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请各支部按照新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将收缴的党费交机关党委,机关党委统一上缴(新的标准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