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渝民宗委办〔2008〕32号)


本委各处室,市级各宗教团体: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07〕45号)精神,结合市民宗委系统的实际,对做好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服务的范围
  退休时在我委机关和市级宗教团体任县处级、厅局级职务(含享受待遇),经任免机关批准同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均纳入市民宗委系统老干部的管理服务范围,协调市委老干局为其办理“老干部优待证。”
  二、管理服务的内容
  (一)政治待遇
  1.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继续坚持阅读文件、参加政治学习、听报告和参加重大活动等制度。本单位的重要会议和庆祝纪念活动要安排退休干部代表参加。
  2.坚持定期情况通报制度。原则上每半年通报一次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和委机关重大决策、重大事项。
  3.坚持在职领导干部联系退休干部制度。委领导和市级宗教团体负责人要通过走访看望、节日慰问、开展谈心活动等方式,加强与退休干部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4.坚持抓好退休党支部建设。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休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我委机关党委的安排,把退休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落到实处,充分发挥退休党支部的作用。转走组织关系的退休干部,要自觉参加转入地所在街道、居委会、社区党组织的活动。
  5.坚持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以组织开展“共产党员永不退休”主题活动为载体,利用老干部党校、老年大学等阵地,按照“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要求,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觉悟,永保革命本色。
  6.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读书学习和专题讲座活动,为退休干部职工的学习创造必要条件。对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参加老干部党校、老年大学学习的学费、培训费用予以报销;继续为厅局级退休干部订一份党报(党刊)和一份老年期刊;为县处级退休干部订一份老年期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