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鸭绿江大道交通管理和环境整治的通告
(丹政发〔200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新建成的鸭绿江大道(东起虎山,西至东港开发区)是一条具有标志性的沿江沿海景观路。但是自从道路建成通车后,由于大型车辆的通行和疏于对道路周边环境的管理,使景观环境、旅游车辆的畅通和安全以及景区道路基础设施受到很大破坏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大吨位的拉运沙(土)石料车辆体积大、装载重、车速快,不仅对道路沿线造脏严重,而且对游客安全也构成了重大威胁。为了保护我市重要旅游基础设施,营造鸭绿江风景区优美和谐的旅游环境,市政府决定将鸭绿江大道纳入我市城区道路和重要旅游线路予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鸭绿江大道曙光路以东路段通行的大货车限速40公里,小型货车限速70公里。
二、鸭绿江大道曙光路至江湾工业园区路段禁止货车通行。鸭绿江大道九江街(7号坝门)至江湾工业园区路段限速通行;其中:曙光路至九江街(7号坝门)路段限速50公里,九江街(7号坝门)至15号坝门路段限速30公里,15号坝门至鸭绿江大桥路段限速50公里,欧洲花园至江湾工业区路段限速70公里。
三、鸭绿江大道江湾工业园区至东港开发区路段禁止大型货车通行。因临港产业园区建设需要,对施工大型货车实行临时道路通行证管理,大型货车限速40公里,小型货车限速70公里。
四、鸭绿江大道禁止三轮货车、低速货车通行。允许通行的各类货车严禁超载超限,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洒漏、飘散。
五、加强鸭绿江大道路面和道路周边环境卫生管理,严禁在路面和道路两侧堆占、晾晒各类杂物,严禁私搭乱建,严格规范设置、张贴广告和宣传用语。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公安交警支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及道路辖区责任单位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至2007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