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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房屋竣工后,凭工程验收相关手续于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递交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凭证,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开发达到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后,企业可向合作区国土部门申请土地转让,合作区国土部门初审并经市规划部门确认土地转让后的使用性质后,报市国土部门审查批准,由合作区国土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和契税、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减免)凭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经市国土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合作区国土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在3个月之内开工建设,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征得临港园区管委会的同意。入园企业不得圈而不建或圈多建少。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的厂区规划、消防、环保设计须符合临港园区管委会的要求,确保临港园区整体布局合理,入园企业协同发展。
  第三十四条 临港园区内各项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临港园区内企业和项目与路、水、电、气、热、电讯、广播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连接和使用,由临港园区管委会组织办理和协调。
  第三十六条 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临港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和筛选,并上报市临港园区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临港园区开投公司组织实施。市临港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落实、使用及偿还。
  第三十七条 合作区环保部门对园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环节依法进行环保监督和服务管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合作区高科委负责协调和承担临港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的申报与推荐,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组织、孵化器建设等科技管理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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