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工业、仓库、科技等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合作区开发投资公司凭相关手续,向市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国土部门会同临港园区管委会拟定土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招拍挂方式履行出让手续。合作区开发投资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土地出让金交纳收据等相关手续到合作区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合作区开发投资公司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丹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的决定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竞买单位(人)以竞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效果图及施工图报合作区规划部门,如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合作区规划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大项目、重要位置建筑,合作区规划部门应报市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临港园区内建筑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合作区建设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合作区建设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施工。特种专业项目工程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临港园区内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合作区建设部门或依法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临港园区内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合作区建设部门负责临港园区内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依照法律规定到合作区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合作区规划部门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