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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内资企业工商登记。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后,经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住所一栏内加括号注明“园区企业”字样,证明企业属临港园区企业。工商合作区分局每月要对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情况统一汇总报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园区科,园区科上报临港园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企业持营业执照和相关材料,到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当日发放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在发放税务登记证时,要在显著位置加标识,证明企业属临港园区企业。各分园区税务部门每月要对登记注册的企业情况向税务合作区分局报表,由税务合作区分局统一汇总报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园区科,园区科上报临港园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
  第十七条 银行开户、海关登记。临港园区管委会(或三个分园区管理机构)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准入。项目单位按《丹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环保部门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合作区环保部门为3个工作日。省审批项目由市环保部门跟踪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选址。项目单位持项目审批相关手续,到合作区规划部门申请项目选址。合作区规划部门在市规划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于3个工作日提出选址意见。
  第二十条 用地预审。合作区国土部门根据项目选址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初审意见或写出审查说明,报市国土部门进行项目用地预审。需省以上国土部门审批的,市国土部门应跟踪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用地规划。临港园区管委会(或三个分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的项目用地定点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合作区规划部门根据临港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将规划设计报合作区规划部门审批,并由规划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前,应征得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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