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临港园区管委会设综合办公室,负责临港园区日常组织、协调、管理、监督等项工作。
第八条 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下设的经贸发展局(安全生产监督局)、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招商局、劳动人事和社会发展局、招商行政服务中心,暂作临港园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临港园区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在接受合作区管委会领导的同时,接受临港园区管委会的领导。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市城乡规划局合作区分局、市环境保护局合作区分局,同时承担临港园区国土资源、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涉及工商、财税等具体事务,由企业所在地方工商、财税机关承办。
第十条 市政府授权的合作区各职能部门要专门设立园区科,负责开展临港园区相应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统一管控下分区运作的要求,东港市、振兴区各分区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各分园区管理机构在接受属地行政机关领导的同时,接受临港园区管委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临港园区的各项统计报表(含财税指标)由各分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向本地统计部门(含财税部门)和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单独统计上报,由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园区科统计汇总,经临港园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统计局和市开放办。临港园区内所有企业要依照
统计法规定,按期、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第三章 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入区申请。企业按临港园区管委会(或三个分园区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入区申请及商业计划书和可行性报告,经临港园区管委会(或三个分园区管理机构)审批同意,核发入区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对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合作区招商局对其合同、章程等进行审批,由市外经贸局于3个工作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市工商部门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住所一栏内加括号注明“园区企业”字样,证明企业属临港园区企业(东港辖区内由东港市工商局登记核准)。工商合作区分局每月对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情况汇总后报合作区经贸发展局园区科,园区科上报临港园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