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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3月2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辽宁丹东临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临港园区)开发建设,形成管理规范、办事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6]3号)和《中共丹东市委、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丹东临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丹委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港园区西起浪东路,东至鸭绿江边,北起一潮沟,南至浅塘沟,规划面积97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39平方公里,其中:浪头产业区12平方公里,临港东区7平方公里,临港西区20平方公里。
  第三条 临港园区总体功能定位是:以丹东市及东港市为依托,以大东港为龙头,以辽宁沿海大通道、沈丹、东北东部铁路和对朝交通等交通干线为支撑,以临港型产业为重点,建设形成涵盖开发区各种功能和城市功能的综合性、现代化的新城区。
  第四条 临港园区享受国家、省、市扶持园区发展、招商引资、科技创新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各项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临港园区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含在临港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临港园区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临港园区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编制、修编临港园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统一组织实施临港园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按法定程序统一临港园区土地规划管理;统一承接省赋予临港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统一承接政策性信贷资金;统一临港园区内各单位各类统计报表;统一临港园区招商引资政策(国家和省专门赋予的政策除外);统一对临港园区内企业行为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服务;承担市临港园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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