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办法和激励措施
(一)考核办法。对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分别进行考核,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2种。每个科目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参加学习培训的出勤情况为30分,平均分配到科目规定的学时,考试为70分。科目考核60分以上为合格。当年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都合格的为当年继续教育合格。
(二)激励措施。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成果显著的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施教机构和相关人员每2年评选表彰1次。对参加学习培训成绩突出,在实践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2年评选表彰1次。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任务且考核合格的,在职称评审时按量化标准赋予继续教育分值。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予注册执业资格。凡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不能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聘任期满后,不能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五、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在全体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科技创新的素质和能力,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性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运作,确保取得实效。要把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作为实现丹东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丹东的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要把完成培训的人数、学时数、培训质量和效果,作为评价干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优劣的标准之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进行指标分解,抓好落实。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把培训计划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有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国资等相关部门,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经常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加强联系,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文书档案和电子版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落实教育培训经费。对于财政经费支持的培训项目,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对于确需收取费用的项目,各相关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和授予的资质向学员收取费用。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各施教单位要实行免费培训。市人事局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有关单位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情况、工作目标和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并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