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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滞纳金计征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农拖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具体计算方法按国家规定执行。从2008年开始,农拖养路费滞纳金自当年3月1日起计征。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农拖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交通征费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五)统一养路费征收计量办法。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农拖养路费征收计量办法之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计量核定有关规定。

  三、加强征收监管,确保及时足额征收
  各级交通征费机构要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农拖养路费缴费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对不主动办理农拖养路费注册登记的车辆,按逃费车辆全额追缴农拖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深入开展整治全市车辆外挂专项行动。市交通局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自2007年7月开始,开展集中治理车辆外挂专项行动,全力解决我市单位或个人拥有,但在外市办理车籍登记并缴纳农拖养路费的车辆外挂问题,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户籍地和农拖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对发现的我市外挂车辆,交通征费机构按逃费车辆全额追缴应缴农拖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加强配合,严厉打击各种逃费行为
  各级交通安全和交通治安部门要协助各地交通征费机构开展农拖养路费稽查工作,当交通征费机构商请查询新车注册相关信息时,公安、农机车辆管理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利用职权拖欠、拒缴农拖养路费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对采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使用假养路费票证和报停偷驶等方式拖欠、漏缴、逃缴农拖养路费的车辆,交通征费机构自车辆欠费或报停之日起全额追缴应缴农拖养路费和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缴费的,要依法暂扣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妨碍、阻挠交通征费机构执行公务甚至暴力抗费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五、加强养路费使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市交通局要加强农拖养路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要遵循“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养路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要合理安排养路费资金预算,健全养路费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农拖养路费资金安全、有效、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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