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用运输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拖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养路费征收正常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拖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农拖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
农拖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农拖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是保障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提高公路养护质量的迫切需要,同时,为国家燃油税实施方案的顺利出台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做好农拖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都门要认真制定加强和规范农拖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农拖养路费及时、足额、有序征收。要加强农拖养路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征收农拖养路费的意义和有关法规、政策,增强广大车主自觉缴费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农拖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征收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征收秩序
(一)征收标准。要严格执行我市现行农拖养路费征收标准,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
(二)征收对象。全市境内农用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含入境的市外机动车和未在公安、农机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籍登记并上路行驶的车辆)均要按规定缴纳农拖养路费,其所有人为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执行车辆注册登记制度,所有车辆都要按国家和省规定,主动到交通征费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农拖养路费。
(三)缴费时间。应缴费车辆应在每年2月底前缴纳当年农拖养路费。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农机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交通征费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