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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丹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丹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丹政办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对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养老保障问题
  1.参保资格的确定
  对于被征地农民中在被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当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被征地农民本人不同意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参保条件的确定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首先要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参保人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将参保人员的名单上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3.缴费标准的确定
  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缴费标准,应当以规定的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按每位被征地农民情况分别计算。
  4.养老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
  统筹账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由收益一级政府负担不低于30%,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
  个人专户资金,以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为基数,村集体负担不低于40%,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30%,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划拨和抵扣,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应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支出,不足部分由收益一级政府给予解决。村集体自愿增加负担比例的,可以适当增加,则个人负担比例相应减少。
  收益一级政府按照不低于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的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调剂资金。
  5.资金使用和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和统筹账户资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调剂资金用于弥补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资金造成的资金缺口,以及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费。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资金、统筹账户资金和调剂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征地时,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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