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检验过程进行监理。重点工程或特殊部位商品混凝土施工,必要时监理单位可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理。交货检验、商品混凝土浇筑时,监理单位应履行旁站监理的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商品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二)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试验能力比对及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抽样检验;
(四)对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对每次检查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