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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充规定》业经2007年5月11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丹东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充规定

  为全面完成我市5万平方米以下棚户区改造任务,根据全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丹东市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规定》(丹政发[2005]8号,以下简称《改造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拟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开发人)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之前,要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不少于总拆迁安置补偿费用50%的拆迁安置保证金,存入独立账户,专款专用,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照拆迁安置工程的形象进度和货币安置补偿量及时退还。要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承诺书》、《棚户区改造项目廉政责任承诺书》、《建设项目承诺书》。
  二、凡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开发人,必须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贷款资格审查。市房产局未收到城投公司和市商业银行同意办理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手续。
  三、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户型设计,应采用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选定的户型设计方案,其中一类房屋必须设计两居室。拆迁安置面积、房屋格局和户型设计必须经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
  四、项目开发人承建的拆迁安置工程未全部开工的,其商品房开发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原有项目未按时完成回迁的,不得参与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安置工程应先于商品房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
  五、回迁前,项目开发人须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对回迁安置房屋多层建筑面积与高层建筑面积的差异系数进行测绘,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确定高层建筑代建费和办理产权产籍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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