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 〔 2007 〕 2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的实际, 2007 年,市政府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 1000 元,月差额救助额应为 50 元左右。各地要以户为单位,据实核实家庭收入,确定月差额救助额。
二、要合理确定保障面。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我市实际,全市农村低保面应确定为占农村人口 3% - 3.5% 之间。各地要针对本地实际,合理掌握。
三、要对特殊困难群体实行分类救助。在据实确定差额救助额的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分类救助制度,对重症病人、高度残疾人、 70 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单身(亲)家庭未成年人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可适当上浮救助标准,上浮的比例可提高到 20% 。
四、要加强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将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困难户补助资金、上级政府补助的低保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要将农村低保资金全部通过银行发放,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户。
五、要强化规范化管理。农村低保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丹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张东军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赵德芳、市民政局局长杨向东、市财政局局长牛向东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劳动保障局、编委办、统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刘传明兼任。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和村要配备农村低保专管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审批等程序,要规范操作,做到公信、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