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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丹东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丹政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丹东市“五点一线”区域内产业园区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辽宁省地税局批准,现结合丹东实际,对以下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做出调整:

  一、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浪东路以东,鸭绿江以西,一潮沟以南 , 浅塘沟 ( 古沟 ) 以北)和安民镇其他区域每平方米 6 元。新建的江海办事处所辖原东港市 5 个行政村仍执行原标准每平方米 4.5 元。五龙工业园区(东至孙家河,南至古家岭,西至丹沈高速公路五龙背出口,北至和平河)每平方米 6 元。

  二、东港市涉及丹东临港产业园区规划区域内的区域按丹东临港产业园区标准执行。

  三、凤城市大梨树村行政区域按每平方米 4.5 元标准执行。

  四、宽甸城东高科技产业园区以外区域和硼精深加工产业园区以外区域每平方米 7.5 元。城东高科技产业园区(鸭绿江大街砖瓦厂以西 1300 米 ,以南 1720 米 )、硼精深加工产业园区(鸭绿江大街砖瓦厂以东 1360 米 ,以南 1700 米 )、石材工业园区一和二期( 201 国道青椅山段青椅山村 4 、 5 、 6 组)、石材工业园区三期(二期工程以北区域)每平方米 4.5 元。

  本次调整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⒈丹东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划分表

  ⒉东港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划分表

  ⒊凤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划分表

  ⒋宽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划分表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丹东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划分表
地段等级 所属区域 单位税额(元)
一等 火车站以东,朝凤街、柴草市街以西,铁路线向北延伸1000米以南,鸭绿江以北,沿江开发区(铁路线以西----花园河以东,防洪坝以南区域)。 24
二等 花园河以东,火车站以西,朝凤街、柴草市街以东,大沙河以西,铁路线向北延伸1000米以南,鸭绿江以北。沿江开发区(花园河以西,二潮沟以东区域含月亮岛)。 18
三等 胜利桥、滨江桥以东,花园河以西,铁路线向北延伸1000米以南,鸭绿江以北。大沙河以东,曙光路以西,燕窝山以南,鸭绿江以北。一、二等铁路线1000米界以北至城区界以南。沿江开发区(二潮沟以西,一潮沟以东区域含江湾工业区)。 12
四等 曙光路以东至套外地区,果园沟及经山路以南,鸭绿江以北。五龙金矿办事处、浪头镇、蛤蟆塘镇、五龙背镇,汤山城、太平湾办事处、同兴镇、九连城镇、楼房镇、三等铁路线1000米界以北至城区界以南地区。 9
五等 丹东产业园区:浪东路以东,鸭绿江以西,一潮沟以南,浅塘沟(古沟)以北,及安民镇其他区域。新建的江海办事处所辖原东港市行政区域内5个村仍执行原标准4.5元/平方米。五龙工业园区:东至孙家河,南至古家岭,西至丹沈高速路五龙背出口,北至和平河。以上未包括地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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