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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通知
(丹政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 辽政发 [2006]35 号 )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的精神,切实保护好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大量使用农民工的建筑行业、加工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要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布。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级建设、公安、工商、信访、工会等部门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监督检查工作。

  四、工资支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四)工资扣除事项;

  (五)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六)有关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五、用人单位必须统一使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统一印制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用人单位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帐户提取工资性现金。

  六、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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