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要继续抓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力度,优先安排支付工资。对长期无法解决、存在合同经济纠纷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予以严惩。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 .积极支持企业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对拖欠职工的工资要进行认定,经核查确认的拖欠工资可列入改制、关闭破产成本。实施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明确拖欠职工工资的清偿主体、期限、资金落实办法,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工资原则上要一次性偿还。企业按规定出售闲置资产,其变现所得要优先偿还职工工资。
2 .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土地变现等方式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企业为偿还职工工资而处置的空余土地,要优先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时实施土地收购和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在土地市场上优先安排出让,变现后的土地收入统筹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为解决工资拖欠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入不足以解决工资拖欠的,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可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调整使用,变现资金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于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3 .在企业处置涉及金融债权的相关资产时,金融机构要给予支持,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对企业通过资产变现方式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对企业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确保用于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4 .加强对企业工资拖欠行为的监管。要落实经营者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责任,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将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和防止新的拖欠纳入考核内容。没有按时完成清欠任务和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企业,其经营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不能增加工资和兑现效益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发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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