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维护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顺管理体制,落实部门责任。根据《
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省建设厅《关于下放新建民用液化石油气贮灌站核准的通知》(辽建发 [2005]19 号)精神,市建委负责全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
二、新建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根据目前我市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布局情况,丹东市、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城区不再批建新的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各乡镇原则上一乡(镇)一站。申报新建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申请人应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资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报市建委,市建委对建设项目审查,符合条件的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复。项目申请人持市建委批复文件,按基本建设程序到有关部门办理专项手续并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建委会同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加强燃气企业资质管理。新建和已运行的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和居民小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站的资质审查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建委复审,符合资质条件的发给《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对未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及资质年检不合格的,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停业处理。
四、加强液化石油气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液化石油气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