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事业单位转企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的补充通知
(丹政办发〔2007〕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解决事业单位转企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转企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 〔 2003 〕 111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部分事业单位转企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丹政办发 〔 2005 〕 72 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丹政办发 〔 2005 〕 72 号文件所规定的 46 个已参保的转企事业单位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仍按企业办法执行;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原非由财政部门拨款解决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二、 46 个已参保的转企事业单位属“四无”(无现金流入、无变现资产、无经营活动、无在职人员开支)企业的,其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退休的非由财政部门拨款解决退休费的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负担。其中,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负担;振兴区、元宝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所属单位由市、区财政各负担 50% 。
“四无”企业的认定,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劳动、审计、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其中,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审计、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区属企业由区劳动、审计、财政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审计、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三、对认定为“四无”企业的单位,其转企前已退休人员的调资补差经同级人事和劳动部门进行事业待遇调资审批、调资补差所需资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分别报市、区财政局,由市、区财政局分别按规定筹措资金,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代发。
四、已退休人员原单位应按丹政办发 〔 2005 〕 72 号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地为本单位已退休人员筹集差额资金,确保其按规定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切实解决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