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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管采分离”新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7 〕4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此次颁布的《丹东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分别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形式进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认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范围包括:

  1.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

  2.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

  四、采购单位可按照部门集中采购形式实施的项目范围包括:

  1.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资金限额以下的项目;

  2.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项目要求特殊的药品及医疗耗材、兽医用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货物类采购;

  3.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项目预算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是:

  (1)货物类。单位价值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或者单位价值低于 5000 元,但批量购买并且当年累计价值在 3 万元以上的。

  (2)工程类。项目预算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 100 平方米 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工程。

  (3)服务类。项目预算在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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