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丹东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土地管理,建立县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全市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辽宁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辽政办发〔20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2004年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中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 市政府对省政府批准下达的全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进行分解,确定各县(市)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
第四条 对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从严的原则。考核标准如下: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责任指标;
(二)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所补充的耕地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质量不得低于被占地的面积和质量;
(三)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年度未出现严重破坏、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问题。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年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考核指标合格基础上,数量有一定的增加,质量有一定提高的,考核可认定为优秀;上述三项要求中有一项没达到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从2007年起执行,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