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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十六)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 〔 2006 〕 10 号文件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编制部门下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职能配备、编制配备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内容,研究落实我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

  --价格部门负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医学院校开设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财政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标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施配置、人员培训的投入和支出标准。

  --人事部门要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 〔 2006 〕 69 号),在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聘用制度,引导、组织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等方面,制定具体政策,出台具体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与卫生、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丹东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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