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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十一)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或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十二)逐步建立我市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卫生系统信息平台,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按照服务区域、服务人群,功能任务等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直报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并逐步形成省、市、县(市)区信息一体化。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丹东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具体目标,制订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政府相关部门在城市新建和改造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我市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四)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制定预算时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经费 , 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社区人口、服务项目和数量、质量及相关成本核定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原则上,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按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 10 元。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

  (十五)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 〔 2006 〕 23 号)精神,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将符合医疗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实现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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