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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0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对于促进全民身体健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辽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发展我市社区卫生服务,要以国发 〔 2006 〕 10 号和辽政发 〔 2006 〕 42 号文件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及管理以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县(市)区级医疗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为基础 , 以方便城市居民就医为着眼点。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允许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 2007 年,各县(市)区要根据《丹东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具体工作目标,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调整与组建工作,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 90% 以上;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每个县(市)区要有 2 - 3 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到 2008 年末,全市 80% 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配备等基础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到 2010 年,全市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设备、人员配备等基础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诊疗人次占城市居民就医总人次 50% 左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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