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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的信息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选择符合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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