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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要事项,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本机关负责人主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公开。
  行政机关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在做出决定前,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信息公开的单位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后由本单位负责人按照规定审查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公开方式如下:
  (一)政府指定的政府公报、报刊;
  (二)丹东市政务公开网站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
  (四)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五)在行政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召开听证会,邀请公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图书馆、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同级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八)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适宜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建立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其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在丹东市政务公开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本级政府没有指定的政报、报刊或者设立互联网站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设立政府公告栏予以公告,或者委托上级政府指定的政报、报刊、丹东市政务公开网站或上级政府网站代为发布。
  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区域内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上播发全文或者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也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发布。

  第十五条 公开事项被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变更、撤销、终止之日起20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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