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等;
(二十三)学校招生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二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丹东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备案。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认为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