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内容、相关政策和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结果;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五)社会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依据、标准和发放、使用情况;
(十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八)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监督情况;
(十九)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和营运监管情况;
(二十)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重大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年度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办理以及违法违规处理情况;
(二十一)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指南、监督途径及其调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