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07年1月29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
丹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监督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制作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