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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平和县蕉乡加油站、贤文加油站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平和县蕉乡加油站、贤文加油站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知
(闽经贸许可〔2006〕80号)


平和县蕉乡加油站、贤文加油站申请人:
  经调查核实,你们在申请领取平和县蕉乡加油站、贤文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提供虚假的加油站用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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